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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4
案例分享:遺囑效力與特別份
曾經辦理過的案例,來跟大家分享。
A老先生生前有兒子B、女兒C及孫子D(B的兒子)等親人。名下有一棟透天厝(起家厝)價值2000萬、一棟公寓價值1500萬及若干現金。A因不認同B再婚,且再婚就搬出去住了,為避免B的老婆E將來擁有透天厝的任何權利,打算用遺囑將起家厝全部分給孫子D,將公寓給女兒C,剩餘的現金留給兒子B。老先生過世時,如果剩下現金1800萬,都給兒子,這樣的遺囑有效嗎? 假設留下現金1000萬,遺囑還會有效力嗎
分析: 先來談談特留分。特留分就是法律要求應該將部分的財產[強制]分給繼承人的規定,連遺囑都不可以改變,規定在民法第1223-1225條,大原則是如果是第一順位繼承人,本來繼承人可以繼承比例,再乘以1/2,當然法條還是有些其他的規定。
特留分的立法理由有三點:
. 基於道義:不要把財產分給外人。
. 諸子均分。
. 維持家族的繁盛。
如果繼承人分得的遺產少於特留分,則被侵害特留分的人得主張扣減,以取得特留分(民法第1125條)。
以上面案例來說,A的遺產為3500萬的不動產加上現金,若該現金共有1800萬,則B的特留分數額為總遺產的1/4、為1325萬元,「B未被侵害特留分」。但若現金僅有1000萬元,則B的特留分數額為1/4、為1125萬元,B的特留分就受有侵害。
(二)遺囑效力-扣減如果A剩餘的現金為1000萬元,並僅分1000萬元給B,此時遺囑侵害B的特留分,該遺囑的效力如何?依照法院實務見解,侵害特留分的遺囑,不會無效(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279號判決參照),只是被侵害的繼承人可以行使扣減權,若未行使,也不會影響到其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取得財產的效力。因此,兒子不足繼承的部分125萬元,可以跟其他繼承人要求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