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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9

新竹縣政府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幼兒園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幼兒園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
    特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欲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幼兒園設施使用事業計畫,應檢附下列書件一式八份,向本
    府申請:
(一)興辦幼兒園設施事業計畫。
(二)非都市土地使用清冊。
(三)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四)土地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應註明同意變更作為幼兒園設施用途使用及變更編定為特定目
      的事業用地,申請人為所有權人時免附,土地設定他項權利者,應檢附他項權利人同意書)。
(五)土地登記謄本(以最近三個月核發者為憑)。
(六)地籍圖謄本(申請變更範圍以著色標明)。
(七)計畫用地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並應套繪地籍圖,標示基地臨接道路之
      寬度、長度),及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八)屬山坡地範圍,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併附水土保持計畫書(如
      依區域計畫相關法令規定,應先報請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
(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四點規定環境敏感地區各該主管機關查詢結果之證明文件。
(十)申請面積在二公頃以上,依規定應徵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者, 其土地使用計畫依非都市土
      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農業用地者,應檢具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審查作業要點第
        四點辦理)。
(十二)「是否影響鄰近農地灌溉排水設施。」之農田水利會證明文件。
(十三)「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開發單位自評表。
     前項第一款興辦幼兒園設施事業計畫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計畫緣起。
(二)計畫目的。
(三)需求評估(含轄區同幼兒園設施分布、容量、目前及未來供需狀況及急迫性、鄰近地區發展
      狀況、地形、公共設施、交通、以往天然災害等)。
(四)營運計畫。
三、本府受理申請後,應就申請文件辦理初審,再會同有關機關依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幼兒園設
    施使用作業審查表(格式如附件)實地會勘,並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
    審核通過後,應於核准函件內敘明業經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規定徵得有關機
    關同意,俾向地政單位申請辦理變更編定
四、經核准變更使用之土地,不得移作原申請目的以外之其他目的事業使用,且應於核准日起二年內
    ,向本府申請立案及完成立案手續,逾期未完成立案者,應註銷其許可,並移請地政單位依非都
    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尚未依核定計畫開始開發者,恢復原編定)。但因開
    發或其他原因無法如期設立者,得向本府申請展期,展期以一次為限,不得超過二年。
五、申請使用山坡地範圍內各種使用區之土地,應依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申請人得於本府教育處興辦事業計畫審查階段,依新竹縣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審議小組設置
    要點規定,檢附八個月內有效建築線指示(定)圖說、不得規劃作建築使用之評估或說明資料及
    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文件,向本府地政處申請土地變更編定預審。
六、 下列地區不得申請為幼兒園設施使用:
(一)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
(二)保安林地。
(三)其它依法令禁止開發使用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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