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定農業區 |
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 |
二、一般農業區 |
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之土地。 |
三、工業區 |
為促進工業整體發展,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
四、鄉村區 |
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區政策之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
五、森林區 |
為保育利用森林資源,並維護生態平衡及涵養水源,依森林法等有關法規,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
六、山坡地保育區 |
為保護自然生態資源、景觀、環境,與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失等地質災害,及涵養水源等水土保育,依有關法規,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
七、風景區 |
為維護自然景觀,改善國民康樂遊憩環境,依有關法規,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
八、國家公園區 |
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史蹟、野生物及其棲息地,並供國民育樂及研究,依國家公園法劃定者。 |
九、河川區 |
為保護水道、確保河防安全及水流宣洩,依水利法等有關法規,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
十、海域區 |
為促進海域資源與土地之保育及永續合理利用,防治海域災害及環境破壞,依有關法規及實際用海需要劃定者。 |
十一、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 |
為利各目的事業推動業務之實際需要,依有關法規,會同有關機關劃定並註明其用途者。 |